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社科联,肇庆高新区党建工作部、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党群工作部,市直有关单位,各高校、社科研究机构:
《肇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分管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肇庆市委宣传部
肇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6年4月8日
肇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肇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推动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管理、经费管理、结项管理和宣传推介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学术导向,充分发挥市社科规划项目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推动肇庆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积极为肇庆加快打造珠三角新增长极、粤港澳大湾区面向大西南门户枢纽提供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坚持以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把研究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持续组织深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研究。大力支持关系肇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现实问题和重大实践经验总结研究,支持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具有支撑作用的基础理论研究,支持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研究,支持肇庆地方文化研究等。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
第六条 市社科联受市委宣传部委托,承担市社科规划项目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市委决定和市委宣传部工作部署,向市委宣传部报告市社科规划年度管理工作和重大事项;
(二)起草和实施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落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市社科规划项目年度工作计划;
(四)针对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及规划业务管理的需求,组织实施定向委托、合作类专项项目;
(五)根据市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需要,做好市社科规划项目需求调研分析;
(六)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申报、立项评审、中期管理、结项评审;
(七)监督市社科规划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八)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介、转化应用;
(九)承办市委宣传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市内外高等院校、党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的单位是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组织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审核本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提供市社科规划项目实施的相应条件;跟踪管理市社科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承办有关市社科规划项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社科联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组,由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负责参与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及成果鉴定,承办有关市社科规划项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项目类别
第九条市社科规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地方文化项目、学科共建项目和青年项目等。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需要,可适时发布研究专项,调整和完善项目类型。
第十条 重点项目主要资助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阐释,以及有利于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的基础研究、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研究。
第十一条 地方文化项目主要资助深入挖掘肇庆文化资源蕴含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价值理念、道德规范、艺术传统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方面的研究。
第十二条 学科共建项目旨在支持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水平和综合实力。青年项目主要支持男性年龄不超过38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学科共建项目和青年项目一般不提供市级资金资助。
第四章申报立项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市社科规划项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十四条 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或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受聘于肇庆市内或在肇庆市内开展研究的高等院校、党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等单位的在岗人员。
(四)在研且未按要求结项的肇庆市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或承担肇庆市社科规划项目,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正式受聘于肇庆市内或在肇庆市内开展研究的高等院校、党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等单位的市外研究人员(含港澳台地区研究人员),项目研究期内能够在受聘单位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可以根据相关条件申请市社科规划各类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项目组成员不得同时参加三个及以上项目的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应当依托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市社科规划项目不受理个人申报。各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承担科研信誉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必须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立项一般设有资格审查、立项评审、复核、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十九条 立项评审采用通讯评审、会议评审、通讯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三种方式,评审专家从市社科智库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一)通讯评审:专家根据统一的评估指标评审并打分,市社科联根据专家打分结果,按照就高原则选出拟立项项目。
(二)会议评审:专家对项目材料进行认真审读和全面评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投票或打分方式选出拟立项项目。
(三)通讯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采取通讯评审方式组织初评,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项目,再采取会议评审方式组织复评,选出拟立项项目。
第二十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申报本年度市社科规划项目;
(二)评审专家、工作人员与申报人、参与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联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可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市社科联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必须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市社科联应认真组织核查后予以回复。
第二十二条市社科联对拟立项项目按程序进行审批。决定立项资助的,市社科联应及时予以公布,并通知项目申报人及责任单位。
第五章 中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项目研究顺利完成,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司其责,共同做好项目的中期管理。项目责任单位要建章立制并严格执行,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市社科规划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变更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报市社科联批准: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变更);
(二)变更项目责任单位;
(三)变更项目名称(不得变更为与肇庆无关的研究内容);
(四)变更项目研究期限;
(五)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六)终止项目研究;
(七)变更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周期为1—2年。预期(计划完成时间)内未能完成的,可提前1个月向市社科联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6个月;项目实际研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市社科联每年对预期内未完成项目进行清理,对不按要求提交延期或结项申请的项目作撤项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要进一步突出成果导向和质量导向,减少项目过程干预。项目以责任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可以不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市社科联批准;市社科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或撤项处理的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二)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三)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研究内容和计划,擅自出版成果(含阶段性成果),成果与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五)严重违反项目经费使用和其他管理制度;
(六)在清理期内项目未完成且延期申请未获批准;
(七)项目在研期间负责人个人品行、职业道德等出现问题及其他违规情况。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经费划拨到责任单位的银行账户,不分拨给项目组负责人或成员个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在项目立项时一次核定,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三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按项目资助总额分批次拨付至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须按照财务规定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
第七章结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著、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成果形式进行申报,并按照所申请的成果形式开展研究,无特殊原因不得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第三十三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向市社科联报送有关结项材料,包括:《鉴定结项审批书》1份、结项成果及成果简介3份、查重报告(以中国知网科研成果检测系统的检测报告为准)1份,并附上电子版。
第三十四条 申请结项的项目最终成果要符合以下条件:专著书稿字数要求8万字以上并由国内出版社公开出版;学术论文要求在国内公开刊物上发表不少于2篇(含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研究报告要求字数1万字以上并得到有关部门(单位)认可或采用。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市社科联对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为学术论文的,在公开发表时必须注明“肇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字样;未按要求注明的,不能作为项目成果申请结项。成果(含阶段性成果)为专著、研究报告的,未经市社科联组织专家鉴定或经鉴定但未获得通过,出版时不能标明“肇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字样;如成果确实有先出版后鉴定结项的需要,必须先向市社科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出版并标明“肇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字样;如未经鉴定或未向市社科联申请,自行出版并标明“肇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字样,市社科联不接受项目结项申请,予以撤项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鉴定采取免于鉴定、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三种方式进行,由市社科联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符合免于鉴定条件或鉴定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者,市社科联颁发结项证书。
第三十八条 重点项目、地方文化项目、学科共建项目和青年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一)项目成果(含阶段性成果)获得市厅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二)项目成果(含阶段性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得到市厅级副职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县处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采纳;
(三)项目成果以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CSSCI来源期刊、中央“三报一刊”和《南方日报》、《南方》杂志发表理论文章;
(四)最终成果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公开鉴定,且成果质量已得到相关县处级及以上部门采纳的。
第三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鉴定实行双向匿名。提交鉴定的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不得透露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姓名、工作单位等背景信息。
第四十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鉴定实行鉴定专家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不得担任该项目成果的鉴定专家。
第四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鉴定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市社科联颁发结项证书,并在证书上标明结项等级。
(二)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半年内可对成果进行修改,申请第二次鉴定。不申请第二次鉴定或第二次鉴定没有通过的,按撤项处理。第二次鉴定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属于清理范围的项目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申请第二次鉴定,直接按撤项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最终成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撤项处理:有严重政治问题;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学术造假等。
第四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鉴定实行鉴定结果复议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时限为鉴定结果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过期不予受理。复议申请须经项目责任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以书面方式提出,如责任单位未设立学术委员会,则由责任单位组织不少于5名正高级同行专家联名提请。经市社科联审核认为符合复议条件的,可组织专家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同一项目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将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四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鉴定实行结果公布制度。
第八章 宣传推介
第四十五条 积极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宣传、推介优秀研究成果,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充分发挥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在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推介项目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积极参与所承担项目成果的宣传推介工作。市主要媒体应积极配合开展项目成果宣传推介工作。
第九章 监督处罚
第四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市社科联给予警告,如其申报项目已获得立项资助,市社科联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并通报批评;有上述行为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需按市级财政有关规定退回项目资金。被终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四十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社科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未对本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的;
(二)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职责的;
(三)纵容、包庇项目申报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四)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五)不配合市社科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的;
(六)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七)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其他失责、缺位情况等的。
第五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科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项目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印发的《肇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立项、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可按本办法执行。